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證照分離”的總體要求,推進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規范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充裝單位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現予批準發布施行。
特此公告。
其中此條規定特別強調了充裝單位對追溯的要求
C3.7.1.6 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
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控制的范圍、程序、內容如下:
(1)充裝單位應當將與充裝有關的信息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要求,及時上傳至全
國移動式壓力容器公共服務信息追溯平臺,充裝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有效;
(2)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過程的安全追溯系統,并且有效
實施管理;
(3)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向介質買
受方提交充裝證明資料。
全文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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