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加強氣瓶安全監察,鞏固液化石油氣瓶(以下簡稱燃氣氣瓶)專項整治成果,持續推動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開展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根據2021年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節能監管工作要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一)充裝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落實隱患排查整治的主體責任,按照《關于開展液化石油氣瓶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市監特設〔2020〕108號)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回頭看”。對未完成整改的問題隱患,建立臺賬登記編號,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銷號,實現安全隱患整治閉環管理。
燃氣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根據隱患排查和整治情況舉一反三,壓實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充裝作業人員責任,加強氣瓶安全管理,建立長效機制。加強對本單位充裝檢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其辨識氣瓶隱患的能力,嚴格落實氣瓶充裝前檢查制度,重點檢查是否有超期未檢氣瓶、翻新氣瓶、應報廢氣瓶,以及護罩采用螺紋方式連接的氣瓶。
充裝單位檢查發現的超期未檢的燃氣氣瓶,應當及時送檢;檢查發現的翻新氣瓶、應報廢氣瓶以及護罩采用螺紋方式連接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立即自行或送至氣瓶檢驗機構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氣瓶使用登記機關報告,辦理相關注銷手續。
充裝單位嚴禁購置、充裝翻新氣瓶和應報廢氣瓶。充裝單位2021年6月1日起購置燃氣氣瓶,應當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 23—2021,以下簡稱《瓶規》)的規定,要求制造單位在氣瓶封頭上凹印本充裝單位的標志,封頭上未凹印充裝單位標志的,不得申請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和進行充裝。充裝單位可以自行確定本單位標志的文字、圖形樣式并告知當地辦理使用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也可以在氣瓶行業組織網站上免費申請向社會公示本單位標志。
(二)市場監管部門強化監督檢查。
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統籌安排氣瓶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回頭看”,按月匯總工作進展情況,對隱患排查整治進展緩慢的地區加強督導檢查。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強化對燃氣氣瓶制造、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對仍未完成隱患整改的充裝單位加強督促,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查處。2021年6月1日起出廠的燃氣氣瓶,封頭上未凹印充裝單位標志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二、持續提升氣瓶本質安全水平
(一)穩步推進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 07—2019)、《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全國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通知》(市監特設〔2019〕69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燃氣氣瓶制造單位產品制造質量追溯信息平臺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扎實推動制造單位做好本單位氣瓶產品制造質量追溯信息網站的建設和運維工作。
車用氣瓶、氫氣氣瓶和一氧化二氮(笑氣、氧化亞氮)氣瓶的制造單位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氣瓶產品制造質量追溯信息網站建設并實現手機等通訊終端在線查詢氣瓶產品質量信息等相關內容。
各類氣瓶的充裝單位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裝追溯信息平臺建設。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仍未完成本單位燃氣氣瓶制造質量追溯信息網站建設的氣瓶制造單位,有關檢驗機構應當暫停其燃氣氣瓶的監督檢驗工作,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氣瓶設置追溯信息標志時,車用纏繞氣瓶在瓶體上沿環向間隔120°用透明纖維纏繞覆蓋3只二維碼標簽,其他車用氣瓶、氫氣氣瓶和一氧化二氮氣瓶在頸圈(護罩、標牌)上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維碼,或者直接鏤空形成數字碼等)設置電子識讀標志。
對2021年1月1日起出廠且未設置永久性電子識讀標志的燃氣氣瓶,或雖然設置了標志但無法使用手機等通訊終端在線查詢氣瓶產品質量信息的燃氣氣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要求制造單位主動召回,并由制造單位按規定設置電子識讀標志。
(二)加快推廣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
為進一步發揮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對提升氣瓶本質安全水平的促進作用,提高保險覆蓋面,強化社會救助功能,規范保險理賠范圍及相關責任和義務,市場監管總局指導行業協會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江蘇省常州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金華市和廣東省佛山市開展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和本地實際需求進行推廣。
(三)嚴厲打擊翻新“黑氣瓶”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群眾舉報線索,通過明查暗訪和協調新聞媒體介入等方式,加強對制售翻新“黑氣瓶”(指報廢氣瓶或者來歷不明的氣瓶,下同)的突擊檢查。對從事“黑氣瓶”翻新、銷售等違法活動的,依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并對流入市場的翻新“黑氣瓶”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嚴格落實出口氣瓶充裝規定。
按照《瓶規》相關要求,充裝單位只允許充裝本單位已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以及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充裝的其他氣瓶。氣瓶充裝單位充裝出口氣瓶,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中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對于出口的非重復充裝氦氣氣瓶、小容積一氧化二氮氣瓶,未經充裝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并納入海關監管,充裝單位不得進行充裝。
三、有關要求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力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回頭看”。
各地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計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基本情況(見附件1)并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計燃氣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情況(見附件2),并將匯總后的附件2于2021年10月15日前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將氣瓶產品召回及限期設置永久性電子識讀標志的完成情況、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推廣情況報送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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