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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范圍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已深入開展,各地區陸續深入開展安全檢查執法行動,表現出高壓態勢,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嚴查嚴處,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特整理發布近期典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案例,予以通報警示。案例來源:各地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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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隱患清單:檢查過程中發現,兩位電焊工未申領電焊作業證,但在車間中間西側位置進行電焊作業。
處罰: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處3.1萬元的行政處罰
王某未申領電焊作業證,進行電焊作業。
李某某未申領電焊作業證,進行電焊作業。
2.江蘇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隱患清單:1、生產廢料堆放在生產場所,堵塞應急通道。
2、生產車間西側配電箱旁邊有兩臺乙炔瓶,經確認為滿瓶,且無防傾倒措施。
3、生產車間東側熱剪爐,部分傳動鏈輪未見防護罩。
4、生產車間西北側拋丸機,現場鋼丸未及時清理。
5、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且未向從業人員通報。
處罰: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處4.5萬元的行政處罰
1、生產廢料堆放在生產場所,堵塞應急通道
2、生產車間西側配電箱旁邊有兩臺乙炔瓶,經確認為滿瓶,且無防傾倒措施。
3、生產車間東側熱剪爐,部分傳動鏈輪未見防護罩。
4、生產車間西北側拋丸機,現場鋼丸未及時清理。
3.江蘇某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隱患清單:檢查發現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丙二醇甲醚1.9*1000KG等未設置存放在專用倉庫內。
處罰: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擬處8萬元的行政處罰
4.江蘇某石化有限公司
隱患清單:檢查發現企業危險化學品甲醇12*1000KG和輔料促進劑10*160KG、甲酯、乙酯和部分空桶(鐵桶、噸桶)等未設置存放在專用倉庫內。
處罰: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擬處5萬元的行政處罰
5.東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東莞市應急管理局鳳崗分局執法人員對東莞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有限空間作業場所(污水池)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2.未對有限空間場所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3.未制定有限空間應急救援預案。根據該公司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相關規定辦法,給予該公司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寧波啟昕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檢查寧波啟昕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之規定。寧波市鄞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7.臺州市黃巖遠能模塑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臺州市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臺州市黃巖遠能模塑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8.深圳市維偉嘉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深圳市維偉嘉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涉及深圳市維偉嘉科技有限公司電工祝某某),其行為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日,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罰款,對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祝某某處以0.3萬元罰款。
9.臺州滬陸工貿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9日,溫嶺市大溪鎮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檢查臺州滬陸工貿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未與承租企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之規定。溫嶺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10.杭州康城地產有限公司
杭州市應急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杭州康城地產有限公司將位于拱墅區康中路16號1幢3樓309、310室的房屋出租給杭州正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盟公司在該場所無證生產危險化學品助焊劑。杭州康城地產有限公司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之規定。杭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678萬元,并處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11.紹興恒開木業有限公司
2020年3月3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檢查紹興恒開木業有限公司時,發現該公司油漆噴涂作業場所未按《涂裝作業安全規程(B6514-1995)》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即下發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在4月3日之前完成“噴漆間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隱患整改。4月8日,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開展隱患整改復查時,發現“噴漆間未安裝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隱患仍未完成整改。紹興市上虞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12.深圳市德飛隆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4月,光明區應急管理局新湖安監中隊執法人員在對深圳市德飛隆科技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按規定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對深圳市德飛隆科技有限公司責令限期改正和處人民幣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編后: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在以往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例中出現過,然而仍然有無數企業未能吸取教訓,輪番“踩雷”。究其原因,很多企業對安全生產不夠重視,為趕工期、降低成本,不惜以安全為代價,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屢屢突破安全的紅線。
目前,全國范圍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已深入開展,始終保持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嚴查嚴處的高壓態勢,強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曝光的警示教育作用,才能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監管、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只有企業充分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做到知法、守法,才能真正“消除事故隱患,筑牢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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